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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八项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9-11-08 00:00:00访问量: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1、宗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本地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省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市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季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所学习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2、管理组织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皈依居士中产生。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管理组织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理组织负责人召集管理组织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5、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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