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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20-03-17 00:00:00访问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以下简称“赋码”)和登记证换发工作,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用一组长度为18位的数字或字母来代表和识别社会组织身份的代码,它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标识代码。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是场所对外开放的唯一凭证,是场所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前提和基础。登记证由国宗局规定样式,省民宗局负责印制,场所登记部门发放。
      第四条 我省赋码和换证工作,在省民宗局党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由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省民宗局服务窗口承担。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和换证工作,依托宗教工作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确保信息数据合法、真实、完整、有效。对于信息入库的宗教活动场所,分批予以赋码、换证;信息未入库的宗教活动场所,先将信息录入数据库,再予以赋码、换证。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赋码、换证,原则上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分批申请办理。急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七条 以下宗教活动场所优先予以赋码、换证:
      (1)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
      (2)寺观教堂,特别是全国、全省重点寺院、宫观;
      (3)急需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 以下宗教活动场所暂缓赋码、换证,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赋码、换证:
      (1)没有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
      (2)负责人不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
      (3)宗教教职人员信息未采集录入数据库的宗教活动场所;
      (4)外省教职人员担任负责人,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
      (5)不能提供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
      (6)存在重大问题,暂时不宜赋码、换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九条 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赋码、换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宗教活动场所信息表;
      (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负责人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
      (4)原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并换发登记证后,收回原有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原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的,要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申领新证时需附带相关报纸。
      第十二条 新设立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赋码、换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宗教活动场所信息表;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表及相关登记材料。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按照国宗局规定填写,负责人一栏填写身份证姓名或身份证姓名(教内名称),不能只填写教内名称。
      第十四条 省民宗局对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后,反馈给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赋码数量,申领空白登记证,进行打印填写。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可申请由省民宗局服务窗口或有条件的设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代为打印。手写或涂改的登记证件为无效证件。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赋码和登记证印刷费用由省民宗局承担,登记证打印填写费用由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承担,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收取赋码、换证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向宗教活动场所宣讲动员,让宗教活动场所了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积极意义,消除思想顾虑,支持和配合赋码、换证工作。
      第十七条 赋码和换证的工作人员,要认真严肃对待该项工作,减少登记证浪费现象。对因信息采集错误造成登记证浪费严重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赋码和换证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特别是收取赋码换证费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民宗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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